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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20201222更新-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之需注意事項

2020/12/22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文(貿展字第1097038288A號)公告,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之公協會及廠商,於參展攤位使用之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需注意事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已設計我國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202010月公告於印度及新加坡註冊取得商標權,202012月公告新增日本、美國、菲律賓及歐盟取得商標權,爰各公協會及廠商參加上述國家地區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除可使用現行標誌外。亦可選擇使用新款標誌。惟參加美國境內舉辦之國際展覽,不論使用現行標誌或新款標誌,均須在商標旁註記®,以確保商標權益。至尚未完成商標註冊之國家,為避免發生商標侵權之風險,請各公協會及廠商暫勿使用新款標誌。

 

舊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新款展覽識別體系標誌 

 

如欲索取新款標誌圖檔,請洽以下聯絡窗口:

(一)公協會

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專案辦公室

承辦人:陳媁小姐

聯絡電話:02-33431185

電子信箱:vita1912@mail.mamagement.org.tw

(二)個別廠商

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承辦人:徐俊智先生

聯絡電話:02-25673360分機552

電子信箱:espo552@ieatp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