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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本會為社團法人非營利全國性協會,中央直屬機關為內政部,章程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產品包裝協會。

第 二 條:本會以研究產品包裝學識與技術,發展包裝器材工業,改進包裝方法,促進產品銷路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府所在地。
第 四 條:本會得於省(市)縣(市)分別設立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

1. 交換產品包裝學識技術與經驗。
2. 協助工農商業,發展包裝器材工業。
3. 配合包裝事業機構改進產品包裝提高外銷信譽。
4. 聯絡國際包裝機構,交換包裝書籍資料,促進產品外銷。
5. 舉辦有關產品包裝之學術演講會、座談會、講習會及包裝展覽會等,並發行有關本會活動及學術性質之刊物。
6. 協助有關包裝事業機構之建立。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五種。
1. 凡贊同本研究包裝技術與管理之個人,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並停止增收永久會員。
2.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包裝相關科系之在校學生,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3. 贊助本會之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或敦請為名譽會員。
第 七 條:

1. 本會個人會員及永久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2. 本會學生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但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3. 本會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參加選舉。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及決議或其言行妨害本會聲譽,或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得撤銷或停止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 十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廿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理監事年屆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候選人。經向本會登記者,均得為候選人。可向本會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之,得採通訊方法由全體會員選舉之,選舉開票之作業應在理事會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互選舉之。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
1. 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召集會員大會。
3. 處理本會財務收支及經費財產及保管及運用。
4.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事務。

5. 其他重要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本會會務之推進。
2. 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
3. 審議會員違反會章事項。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設置之。
第十八條:本會得設置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延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受理事長之指導綜理日常事務,並得分組辦理。


第五章 會議

第 廿 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但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每月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廿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之會費。
2. 政府補助費。

3. 國內外公司團體及個人之捐助。
4. 辦理各項事業之收入。
5. 基金之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廿六條:本會會員納費標準規定如下:
1.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每年常年會會費壹仟元。
2. 學生會員免繳入會費,每年年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3. 團體會員每年常年會費分為丙級新台幣肆千元、乙級新台幣柒仟元、甲級新台幣壹萬元,免繳入會費。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應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廿八條: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